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适用本表,填报金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四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一、基本结构及与主要逻辑关系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2.纳税人当年“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根据“工资薪金”分配汇总表,有的已计入管理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设立的特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适用本表,填报金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四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一、基本结构及与主要逻辑关系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2.纳税人当年“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根据“工资薪金”分配汇总表,有的已计入管理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设立的特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适用本表,填报金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四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一、基本结构及与主要逻辑关系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2.纳税人当年“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的全部工资薪金,根据“工资薪金”分配汇总表,有的已计入管理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设立的特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