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8]192号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