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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税: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 2014-01-02 来源:百望

  一、概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采取口头方式申请。对以传真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需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完成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必要时需根据行政复议机构要求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办理。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我们的承诺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将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超过30日。

  五、温馨提示

  1、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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