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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发布时间: 2013-12-30 来源:百望


  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1、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3、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中止复议通知书》。

  4、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中止复议通知书》。

5、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可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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