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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税务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 2014-01-07 来源:百望

  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申请进行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对哪些行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沐汉寸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均不包括规章)

  纳税人应注意的复议事项

  (1)复议不加重原则。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一级复议原则。对同一申请的行政复议只进行一次即终结,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被申请的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管辖机关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申请期限和条件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审查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或者后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

  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具有以下主要权利:

  1.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权。

  2.委托代理人权。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撤回申请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4.查阅权。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5.提出意见权。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6.要求听证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7.和解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可以进行和解和调解的复议事项包括: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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