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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发布时间: 2013-12-18 来源:百望

业务概述

  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应用文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12年1月1日起执提供资料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工作流程

  (一)受理审核

  纳税申报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后,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数字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受理其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信息采集

  对采取直接申报的,纳税申报岗直接采集申报信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申报征收】—【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模块进行录入;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对实行“财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在首次受理二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先在“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维护】—【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录入。

  对采取网上申报的,由系统自动接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是否符合逻辑;

  网上申报申报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申报岗制作《申报资料不全清册》,转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纳税人,限期补正。

  申报信息采集结束后,纳税申报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上签章,返还纳税人一份。

  (三)违法违章处理

  纳税申报岗发现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违法违章处理。

  (四)资料归档

  纳税申报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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