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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货物无偿用于市场推广样品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7-10-27 来源:广东国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该公告适用于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自产产品无偿提供给销货方用作市场推广样品,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并确定销售收入,具体应按照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在此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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