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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营业执照对应两个税务登记证可以吗?

发布时间: 2014-06-18 来源:百望

问题:

  我们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注册了一家物流仓储企业,通过这家企业在济南市市中区购置了一块土地,购置土地时要求在市中区又办理了一个税务登记证,相当于一个营业执照对应两个税务登记证,目前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个税务局同时通知去办理营业税改增值税核实,现在不知道该留哪个税务登记证,还是两个都可以合法的存在呢?

专家回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贵公司如果在市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未在市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议贵公司在济南市市中区购置了一块土地,如暂时未发生增值税业务将其注销,保留历城区注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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