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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设立登记(临时纳税人)

发布时间: 2014-01-21 来源:百望

1.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税务登记的管辖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表210103,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一式两份)、《税务登记信息补录表》(表210105,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以上提供资料中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税务登记表中生产经营地址的填写要求

  ①生产经营地址沿街面:**路**号附**号,(另对在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的纳税人,应注明详细楼层及柜台号);

  ②生产经营地址在住宅区:**路**小区(或家属院)**幢**单元**号房间;

  ③生产经营地址在集贸市场:**路**市场**幢**号房间**摊位;

  ④生产经营地址在宾馆、写字楼:**路**写字楼**座**层**号房间;

  ⑤生产经营地址在乡村:**县**乡(镇)**村**号(组)。

5.设立登记的办理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当场办理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当场办理规定的,通知纳税人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

6.法律责任

  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接受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7.相关事宜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设立登记时报送的资料确定纳税人应纳税种,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相关内容,在税务机关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告知纳税人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2)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表210108,一式一份)和《纳税人存款账户报告表》(表210109,一式一份),告知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证15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银行账户,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3)临时登记户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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