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宝典

纳税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06-07-07 来源:百望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纳税人的各项权利是基于纳税义务而产生并保证其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一、领购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5、17、18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权利。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二、延期申报

  纳税人由于特殊或主观上无法改变的原因,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内,若遇有自然灾害的影响,或意外事件的发生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权益,以帮助其解决临时困难或渡过难关。《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减税、免税

  国家为了对某些行业或部门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照顾,允许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五、申请退税

  纳税人在日常缴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非故意原因而造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有权得到税务机关的帮助。《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六、索取完税凭证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开具完税凭证,作为其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保存备查;作为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自己履行了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七、索取收据或清单

  纳税人因故受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处理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一方面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时,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税收征管法》第29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八、保密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尤其是税务检查人员对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漏给其他无关的人,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九、拒查(付)

  对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不依法进行的税务执法行为,纳税人有权拒绝,以制约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该法第49条规定:"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产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若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并未开付收据时,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

  十、取得赔偿

  由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遭受不法侵害和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赔偿。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使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又有利于避免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60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十一、陈述、申辩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说明自己对处罚的看法和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30、31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纳税人在受到税务机关较大数额罚款时还依法享有听证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二、复议和诉讼

  申请复议和诉讼,是纳税人通过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法,也是规范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一项措施。《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举报

  《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