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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换证下岗人员免工本费

发布时间: 2006-07-24 来源:百望

    近日,一个体户来电询问。他是下岗职工,在2004年5月份,取得了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后,他于2004年6月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干起了个体经营,从事家电维修。最近获悉,从今年8月份起要全部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且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他问下岗职工是否可以不用换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七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通知》第一条又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同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该《通知》

  第五条又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因此,这位下岗工人在向当地国税部门申请换证时,只要提供了《再就业优惠证》,可免缴工本费。

  对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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