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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应分别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发布时间: 2017-10-26 来源:江苏国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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