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2-11-09 来源:原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对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企业所得税政策已全部覆盖至九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分类,九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四类房子,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五类棚户区改造,包括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归纳九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税收政策,有多方面看点。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及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这种列明捐赠某项非货币资产按照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的政策规定实属罕见,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导向。
三类未完工保障房计税毛利率大幅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显然,企业销售未完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大幅度低于其他商品房,有利于节约企业税收成本,提高其参与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积极性。
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财税[2012]12号文件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