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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14-02-14 来源:百望

  1.1优惠内容

  1.1.1优惠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一)

  动漫企业包括:(政策三)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政策二)

  动漫产品包括:(政策三)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装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定义:(政策三)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上述动漫产品范围的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1.1.2优惠政策内容

  参考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十六: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自2011年1月1日起,可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二)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动漫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即征即退政策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政策六)。纳税人可继续关注下一步政策导向以及时申请此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动漫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2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3限制条件

  1.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1.1优惠内容中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政策三)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政策三)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政策三)

  (1)      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1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2)      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4)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4.符合上述动漫企业标准的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政策三)

  (1)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政策二)

  (3)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1.4办理指南

  1.4.1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政策三)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政策二)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上述资料需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政策二)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需填写表格及申请书详见政策二的附件。(政策二)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目前已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通过了几批认定企业,名单详见《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09〕262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0]4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44号、。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1.4.2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重点动漫产品规定标准的,可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政策三)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重点动漫产品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以上动漫企业认定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1.4.3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政策三)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认定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1.4.4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政策三)

  各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1.4.5优惠备案(政策三)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5纳税申报

  1.5.1预缴

  企业按两免三减半、10%税率减免所得税额直接填入报表第12行次“减:减免所得税额”。

  不征税收入报表第6行次“减:不征税收入”。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在所得税预缴时暂按会计实际数额填报。

  职工培训经费直接填入成本项目。

  1.5.2汇算清缴

  企业按两免三减半、10%税率计算的减免税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次“(五)其他”。

  不征税收入填入主表第16行“不征税收入”。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在汇算清缴时,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

  职工培训经费直接填入成本项目,无需纳税调整。

  1.6注意事项

  1.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 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政策三)

  2.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政策三)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3)      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4)      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上述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3. 及时备案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7典型问答

  1. 问:企业是动漫企业,主要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企业所得税上是可以按照软件企业的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以据实扣除吗?有什么依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12〕27号第六条的规定,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减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余额仍受工资薪金总额2.5%的限制。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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