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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取消审核程序后,后续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 2015-08-27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规定: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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