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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发布时间: 2014-01-21 来源:百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短期资金调度困难: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4.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5.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3.   有权认定机关或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灾情报告;

  4.   资产负债表以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征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3.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4.经批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持《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延期纳税通知书》。

  5.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当月月终前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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