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1-21 来源:百望
(一) 项目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申请资料:
1.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凭证(复印件);
2.被投资方开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二) 项目名称: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企业。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三) 项目名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申请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四) 项目名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申请资料:
1.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 项目名称: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资料:
1.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六) 项目名称: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资料:
1.企业用工情况说明;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七) 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八) 项目名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发生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申请资料:
1. 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九) 项目名称: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资料: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2.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均为复印件);
3.残疾人工资支付凭证;
4.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相关资料;
5.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资料;
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相关资料;
7.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十) 项目名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十一)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申请资料:
1.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列明名称、原值、原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十二) 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减计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申请资料:
1.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十三) 项目名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十四) 项目名称: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 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申请资料:
1.非营利组织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填写《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
(十五) 项目名称:7.5事件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企业减免2009年下半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企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
受理科室:办税服务厅
申请人条件:免征全区旅游企业,乌鲁木齐市各类宾馆和旅游景区所在地宾馆2009年下半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房产税。(具体名单另文下发)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填写《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
承诺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