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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沪港通税收政策 投资者三年免征个税

发布时间: 2014-11-19 来源:百望

  导语: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任育超 今日(11月14日)下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政策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规定了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出台沪港通税收政策的原因,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沪港通是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由于沪港通涉及内地与香港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涉及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等不同所得来源,涉及现行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等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策内容十分具体,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对沪港通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了认真研究,总体上在现行税法框架内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税法授权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针对免除三年个税,上述三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免税期限暂定三年,未来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总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再统筹研究。”

  对此,齐鲁证券沪港通负责人王海涛向记者表示,“对个人投资者提出三年免税,将有利于降低大陆投资者投资港股的资本成本,从而提高大陆投资者参与沪港通的热情,提高沪港通的交易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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