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1-25 来源:河南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照各自年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不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条件,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