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6-25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电脑租赁费所属期间没有跨年,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支付的电脑租赁费所属期间如果跨年了,按受益期分摊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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