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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发布时间: 2018-06-13 来源: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 
    (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二)对需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该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部项目质量检验证明的原件; 
    2、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资料; 
    3、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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