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2-01 来源:福建国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