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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14-10-09 来源:百望


  市强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41900699773233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6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邓浩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址是市塘厦镇宏业北七路2号,经营范围是研发、产销:电子产品、计算机机箱及配件、模具、电源供应器、散热器、显示器(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除外)。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接受广东汉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12140,发票号码02690292、02356675,发票代码:4400113140,发票号码:16453589、15995149、15994877、15995038,涉及金额3‚335‚199.04元,税额566‚983.81元,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接受广东和诚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创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400112140,发票号码:02676872-02676874、08763383-08763385,发票代码:4400113140,发票号码:19037082-19037084,涉及金额784‚169.58元,税额133‚308.82元,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你公司反映上述发票对应的业务内容是你公司向汉炎公司及和诚创富公司采购模具钢材。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塘厦分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检查人员实地协查资料和你公司的账务资料,汉炎公司及和诚创富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建筑用钢材。

  你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9月、2011年11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2012年5月持上述15份发票到市国家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额合计700‚292.63元。你公司采购货物与上述两户企业向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销售的货物不一致,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并利用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700‚292.6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29‚842.16元,并处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65‚067.4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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