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8-11 来源:北京税务
可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