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11-22 来源:中税答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
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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