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宝典

在什么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发布时间: 2018-09-12 来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注:如果您操作开票软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扫下方二维码进行在线咨询,提供7*24小时服务。

百望二维码.jpg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