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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该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18-06-14 来源:

  最近接到一个会员咨询的问题: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纳税义务人是谁?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的政策,一起学习一下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04月30日下发了《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文件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实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界定呢?先来看两个典型的地方税局的文件: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苏地税函[2011]240号)“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该文件区分了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两种情况,对纳税义务人规定的很明确。 
    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五、关于单位或个人租赁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中’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文件依据总局的文件做了进一步明确,在集体土地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鉴于此业务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情况,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17年3月31日下发了《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该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文件来看,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由直接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来缴纳土地使用税。比如:甲公司从某村委会租赁了一块建设用地,自己并未使用,转租给了一个物流公司乙,用于经营物流配送业务,那么此业务中甲公司是直接承租人,乙公司是间接租赁人,应该由甲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务中,多数情况下,转租方都想把土地使用税转嫁给下一个承租方,这种情况下比较合理稳妥的操作是双方协商提高租金的价格,将税费含在租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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