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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多项应税行为 营改增试点前留抵税额不能扣

发布时间: 2016-04-15 来源:中国税网

  全面营改增试点马上就要施行了,很多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在关心一件事:兼有多项应税行为的,营改增试点前的留抵税额能抵扣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微信近日刊发的一则12366问答给出了答案。 
   
  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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