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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董事长咨询涉税疑问,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一劳永逸

发布时间: 2014-09-05 来源:百望

  日前,小米科技的董事长雷军就小米科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向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局长提出疑问,小米科技面临的问题在很多包括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很具有代表性。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更多税收优惠

  大多数创业的科技人员知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好处:更容易获得科委等政府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更好的企业品牌和更多的市场机会,所以他们会比较关注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15%的优惠税率让高新技术企业仅企业所得税一项就比其他非高新企业降低了40%,仅此一条就让众多其他非高新技术企业羡慕不已。

  享税收优惠并非一劳永逸

  科技部门授予的高新证书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代表企业有了高新证书就能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则更关注的是企业每个经营年度的时期数据。由于两个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侧重点并不相同,因此企业要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必须满足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否则,企业会面临有高新证书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尴尬境地。

  首先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三年内,必须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的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其中包括:

  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是研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具体规定是:年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6%;年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4%;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3%.企业的研发费用如果既有境内发生的,也有境外发生的,则境内发生部分不得低于总研发费用的60%.                    

  除了核心的高科技业务,还会销售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非核心服务的企业,其每年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得低于其总收入的60%.

  企业员工的人数结构也必须符合规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必须占到员工总数的30%,其中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0%.

  以上四项规定必须同时满足,缺一则当年度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平均数据测算企业是否达标

  由于企业技术不同、所处生命周期不同,对于以上四项规定的感受也不同。小米科技的雷军就提出:互联网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比较大,比较担心企业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某一年中,可能有些财务或者经营数据不能达到指标,因此就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他提出,能否将三年的数据平均一下来测算企业是否达标。

  出于鼓励企业发展的角度,税务机关的确可以考虑将每年度的纳税管理改为按照证书有效期内的合并管理。比如,企业在某一年度的部分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则该年度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若在高新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平均数最终达到标准,则准予企业三年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若平均数也未达标,则未达标年度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这样的调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却能在现行税法变动较小的基础上,更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

  附: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雷军问: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自主研发的移动互联网公司,主要从事软硬件开发设计、手机生产与销售等业务。公司注册在北京市海淀区,2013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共计316亿元,缴纳各项税收突破2亿元大关。

  企业从创立、发展到不断壮大,与海淀区国税局的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息息相关。除了日常的税法宣传和业务办理,海淀区国税局还通过定期走访、沟通、反馈等形式,了解我们的现实需求,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作为以技术进步为依托的互联网企业,实际经营中常常让我们困惑的是,现行税收政策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面前显得相对滞后。

  目前,我公司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遇到两个类似问题:一是我公司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该资格三年有效。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求企业每年都要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才可以享受此项优惠。目前,互联网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很大,我担心有可能在有效期内的某一年某项指标未达到标准,因此,想知道能否以三年各项指标平均数为衡量标准,达到平均数标准即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呢?二是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领域,创新和发展孕育出了诸多新业态的模式及企业。小米作为“软件+硬件+互联网服务”的综合性创新型公司,也是互联网新业态的一个代表。针对这种极具创新性的企业,国家能否出台一些特殊的税收扶持政策以促进类似企业快速的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局长胡文学解答:

  对于您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我们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在每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说明,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收入占比的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三是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四是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与此同时,第六条还明确,“企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的某一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年就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对于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将把你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期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服务,希望能够推进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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