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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风险

发布时间: 2014-09-16 来源:百望

  前几天到广州A公司做企业所得税税务复核,发现A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现与大家分享:

  A公司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方法:每月按工资总额固定比例计提单位承担的补充医疗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费用由单位全额负担。单位职工及家属实际发生医保外医疗费用,则按公司规定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报销金额95%通过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出账,另外5%则计入职工福利费。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减去职工报销医疗费,余额划入A公司社保基金专户中。

  问题:(1)A公司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存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风险。(2)医保外医疗费用销金额5%计入职工福利费,亦存在扣除风险

  在提出相关建议前,先了解相关法规: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5号(简称通知)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相关建议

  根据A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作如下建议:

  1、合规办理补充医疗保险。A单位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减去职工报销医疗费,余额划入A公司社保基金专户中,不符合广州市对补充医疗保险“地税征收,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有可能存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A公司应当按照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力求做到程序与形式合规,依法取得合法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2、分开核算,即区分员工及其亲属发生医疗费用,员工亲属发生医疗费报销直接从福利费列支。目前A公司处理方法:员工及亲属报销的医疗费用,报销金额95%通过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出账,另外5%则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在汇算清缴时分别按补充医疗保险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上所述,此处理方法存在非常大的税务风险,从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款中报销的95%医疗费,因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另外在福利费中列支报销的5%医疗费,没有正确区主体,不符合税法对福利费的列支规定,也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根据国税函〔2009〕3号及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已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不得税前扣除。但支付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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