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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出口退税问答2014年11月26日

发布时间: 2014-12-19 来源:原创


  1.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7%、增值税征税率17%,征退税率差为0,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有什么要求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单证信息齐全了才能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根据当期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您公司增值税征退税率都为17%,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2.问:我们今年的货物出口,已经结汇,但是购买方汇过来的钱与合同少了10美元,对退税有影响吗?

  答:这10美元一般是中间的转汇银行所扣除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对退税没有影响。

  3.问: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报关出口日期、出口商业发票的开具以及报关单申报日期之间有何联系?或者说开具时间的排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外贸企业是购进货物后再出口,所以说,正常情况下外贸企业出口凭证之间的时间排序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报关出口日期。一般出口发票的日期要早于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没有文件规定哪个先后,发票应该是在货物发出就要开具的,出口发票的日期和报关单的日期一般都为同一个月。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存在先出口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须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5条第9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4.问:因为我们出囗发货延迟导致国外客户有损失,支付给国外客户的赔偿款要改出口报关单么(货已发出了很难改单),出口发票已开(跨月了),要开红字发票么?计营业外支出?国外客户用信用证付款的,赔偿款是我们另外单独付的。

  答:您公司出口后国外客户已付款,但因发货延迟导致国外客外有损失,另单独支付赔偿款,不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也不需要开红字出口票,可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5.问:商贸型出口企业9月份认证的进项发票填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现在税局要求按视同内销处理,这份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要抵扣,要怎么操作,怎么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您公司9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已是11月底,您公司已超抵扣期限。

  但您公司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属于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然后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减去该进项税额。

  6.问:我公司有一票货物贸易方式为DDP,这样的贸易方式费用如何处理?

  答:在海关进出口报关时,成交方式只分为三种FOB、CFR和CIF。FOB、FCA、EXW都属于FOB范畴;C&F、CPT、CFR都属于CFR范畴;CIF、DDU、DDP,都属于CIF范畴。不管企业使用何种成交方式不会影响退税,只是在退税申报时需换算为FOB价。

  7.问:我公司该报关单的货款币制为CNY人民币,这个属于跨境贸易么?在出口明细申报时,原币代码录入RMB,还是CNY?该笔业务在预审核时,疑点显示“企业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数据含KJ标志”,该怎么处理呢?

  答:现在所有的出口企业都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您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企业代码删改”处,将“是否跨境贸易试点企业”设置为“是”。您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8.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一台2011年外购的全自动洗地机,该设备用于无尘车间地面清洁,我公司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第一款前四条规定,能否符合第(五)条相关性规定?

  答:您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一台2011年外购的全自动洗地机,该设备用于无尘车间地面清洁,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已抵扣。根据您的描述,该设备不属于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该设备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属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纳税信用等级A级;(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第5条,第5条是外购出口的货物与企业自产货物具有相关性,您公司出口的2011年外购的全自动洗地机能与您公司自产的货物具有相关性吗,具体还得看您公司自产的货物名称(您没有列明您公司自产的货物名称)。

  9.生产企业外购包装物报关出口的小问答:

  (1)问:我公司主营汽车配件,可这次报关单上还有纸箱。纸箱是包装可以退税吗?那么开出口发票也得开上纸箱吧?纸箱是和自产货物在一个报关单上分别列明的,是一张报关单上两个项目,两个海关商品编码。

  答:生产企业外购的纸箱是包装物,不能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可以作为“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以后包装物和自产货物不分别项目报关,即包装物不在报关单上体现,其金额包含在自产货物内报关出口可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根据您的描述,出口发票应该开上纸箱。

  (2)问:因为客户包装桶破裂,在以后的发货中给发两个包装桶,包装桶是单独报关,允许退税吗,不允许的话要按内销征税吗?

  答:生产企业外购包装桶出口,不能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以“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须在账面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10.问:电脑上的退税系统快捷方式不小心删掉了,安装文件夹里面有没有找到,关键是数据没有备份,我应该怎么找回快捷方式?

  答: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默认安装在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目录下,您进入该目录,查找到tssb.exe‚然后点击该文件右键,选择-发送到-桌面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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