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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的规定及解读

发布时间: 2014-12-19 来源:原创


  问: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空运的出口货物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之一是提单,提单上是否必须加盖放行章?如果是海运是需要留存场站收据副本,对吗?场站收据上是否需要加盖放行章?海运的话,除了场站收据是否还有提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空运是备案航空运单,不是备案提单‚通过空运出口的,有出口企业反映无装货单,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叫场站收据,海运需要留存场站收据副本、提单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第904号)第2条规定: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可不需要海关签章。场站收据是出口货物装货单,所以可不需要海关加盖放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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