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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允许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吗

发布时间: 2014-12-19 来源:原创


  问:关于海运费发票有一个问题,就是9月份出口的货物,10月份货代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还允许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您公司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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