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1-21 来源:百望
1.停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1)个体工商户停业需报送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210313,一式二份),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2)停业的办理
个体工商户申请符合停业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出具《核准停业通知书》交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申请不符合停业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申请资料。
(3)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2.复业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1)个体工商户复业需报送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复业的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后,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个体工商户,在综合征管系统证件管理中启用证件、发票。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未申请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3)办理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