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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2-03 来源:百望

  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在2万份以上的;

  (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的;

  (三)需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

  (四)按税务机关要求必须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

  二、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提供资料

  (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填写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四)纳税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五)纳税人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

  三、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式样要求

  (一)纳税人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纳税人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码;

  3.发票代码、号码;

  4.联次及用途;

  5.客户名称;

  6.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7.计量单位;

  8.数量;

  9.单价;

  10.大小写金额;

  11.开票人;

  12.开票日期。

  (二)纳税人印制印有单位名称收购发票的,除应包括上述要素外,还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被收购人身份证号码;

  2.收购地点;

  3.收款人签字。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以印制中、外两种文字,但必须印有中文。

  (四)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出口发票的,发票式样可不受(一)、(二)、(三)款限制,但发票右上角须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五)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上必须印有“XX区县国税(分)局监制”字样。

  (六)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上必须印制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国税系统公示的承印发票定点厂中自行选定发票承印厂,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

  五、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要求

  (一)必须有专人管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专库存放,库房必须达到防火、防盗窃、防水要求。

  (二)建立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使用账簿,详细记录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领、发、用、存的日期、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三)每月终了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领、发、用、存情况。

  (四)对超过有效期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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